建筑業營改增:7個關鍵詞8個百分點5個著力點
- 時間:2016-04-29作者:中國檢測網
自5月1日起,建筑業納稅人將告別熟悉的營業稅,改為繳納陌生的增值稅。準備時間已不多,建筑企業財稅人員忙著參加政策培訓、辦理營改增納稅人登記信息確認、測算稅負變化……稅制大轉換,稅率從3%躍升到11%,建筑企業應重點關注哪些問題?
應該采取哪些措施,才能確保稅負不發生大的變化?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和建筑業稅收專家解讀政策關鍵點,為企業備戰出謀劃策,提出建筑業營改增三個關鍵數字:7個關鍵詞、8個百分點、5個著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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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個關鍵詞
稅率與征收率
建筑業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11%;但清包工納稅人、甲供工程納稅人,建筑老項目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3%簡易征收,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征收率為3%。
納稅地點
原營業稅稅制下,納稅人提供建筑勞務應該在勞務發生地繳納營業稅。營改增后,屬于固定業戶的建筑企業提供建筑服務,應當向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這與原來的方式有所不同,程序也變得更復雜。
“跨地”經營
對于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一般納稅人選擇一般計稅方法的,應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和小規模納稅人,應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預繳基數為總分包的差額。這符合之前營業稅的規定,按照總分包差額繳納,并將稅款歸入當地財政。預繳稅款的依據為取得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對于建筑企業,應以合同約定的付款金額扣除分包的金額作為納稅基數。
預收款納稅義務時間
對于建筑業和房地產預收款納稅義務的時間,同原營業稅規定是一致的,均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對于建筑企業而言,在工程開始階段,會收到部分工程預收款,而建筑材料等進項稅的取得卻未必及時,這樣就會因抵扣不足而產生需要先繳納增值稅稅款的情況。所以,建筑企業應統籌安排建筑材料的采購時間,保證增值稅稅負的平穩。
清包工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36號文對于清包工方式的計稅問題,明確規定可以選擇簡易計稅辦法,即按照3%的征收率計稅,如果不選用簡易計稅,則按照11%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對于清包工來說,由于僅有少許的輔料能取得進項稅,選擇簡易計稅方式,其稅負比較低。當然,這對工程報價也存在影響,選擇簡易計稅方式還是一般計稅辦法,對甲方能抵扣多少進項稅是有差異的,因此在價格談判時,甲乙雙方基于自身的訴求,必然會有分歧,所以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找出最適合的繳稅方式。
甲供工程
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但36號文未規定甲供的比例,比如甲供材的比例為20%或80%,兩種情況對于建筑業的稅負影響是巨大的。通常在甲供材料較少時,應選擇一般計稅方法,這樣既保證與甲方工程報價的優勢,又可以保持較為合理的稅負。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當建筑企業取得進項不充足或為取得進項付出的管理成本較大時,完全可以憑借該項規定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因為只要有部分材料屬于甲供,哪怕只有1%,也符合條件,建筑企業就可以完全不用擔心營改增之后稅負是否會上升的問題,原來按3%繳納營業稅,現在按3%繳納增值稅,由于價內稅和價外稅的差異,稅負比原先肯定還下降了。不過,選擇簡易征收方式對甲方肯定是有影響的,還要甲乙雙方博弈之后再作定奪。
過渡政策
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筑工程老項目,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這一判定標準,與房地產老項目的判定是存在差異的,房地產老項目僅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
另外,36號文對于簡易計稅方法的選擇,采用了“可以”字眼。也就是說,納稅人也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法,但對于選擇一般計稅方法,其進項稅可以抵扣的節點未作進一步說明,將來應該對此問題出臺更明確的規定,否則稅企勢必產生較大分歧。因此,在實際操作時,對于老項目很可能會全部采用簡易征收的方式。
建筑業營改增:7個關鍵詞、8個百分點、5個著力點
8個百分點
實行增值稅以后,建筑業的稅率為11%,與以前3%的營業稅稅率相比高了很多,但是考慮到增值稅模式下是對增值額部分征稅,因此,如果建筑企業能夠取得足夠的抵扣項,那么11%的稅率也是可以接受的。關鍵在于建筑企業能夠在多大程度上取得可抵扣專用發票。
我國建筑企業長期以來的財務管理很粗放,如果繼續這種做法,將有相當大一部分成本不能取得正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主要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
1、材料采購成本
在建筑業成本結構中,材料消耗占大頭。假設某個工程項目總造價為1.11億元,其中材料費為7020萬元。按照營業稅政策,該工程承建企業此項目應繳納的營業稅為333萬元(11100×3%)。如果改征增值稅后,上述工程項目不含稅總造價為1億元,其中材料費為6000萬元,增值稅進項稅為1020萬元(6000×17%);銷項稅額為1100萬元(10000×11%);應繳增值稅為80萬元(1100-1020)。從計算結果看,對于材料成本較高的建筑企業而言,改征增值稅確實減輕了稅負,但這只是理想狀態。前提是建材市場票據管理規范,建筑企業能及時獲得合格增值稅專用發票。
2、租賃設備成本
建筑業設備租賃很多都是個人或者個人組成的小型租賃公司,以小規模納稅人為主,無法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就無法抵扣。
3、無法取得規范發票的其他情況
建筑業的特點是建安項目與機構所在地分離,項目核算采取報賬制。項目會計管理水平參差不齊,財務要求并不嚴格,有些成本項目未取得正規發票或遲遲無法取得正規發票。實際工作中,大型工程項目往往存在結算延遲現象,存在項目已經投入使用,竣工結算還未完成的情況,發票也無法取得。在抵扣時間有嚴格要求的增值稅模式下,這種粗放的管理方式也會使得企業失去抵扣資格。
5個著力點
1、進項稅額抵扣是關鍵
2、重新梳理選擇供應商
3、加強財務管理和內控建設
4、關注視同銷售和混合銷售
5、重視掛靠經營的涉稅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