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發布《城市管理執法辦法(征求意見稿)》
- 時間:2016-08-31作者:中華建筑報
住建部近日發布《城市管理執法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自即日起至9月18日,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眾所關注的城管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及執法手段等,都在《辦法》中被明確。值得注意的是,對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車、戶外公共場所無證經營等的處罰權,也擬被列入城管執法范圍。
處罰違法停車列入執法范圍
公眾所關注的城管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及執法手段等,都在《辦法》中被明確。值得注意的是,對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車、戶外公共場所無證經營等的處罰權,也擬被列入城管執法范圍。
《辦法》提到,城市管理的執法范圍主要涉及住建、環保、工商、交通、水務、食藥6個領域。
城管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如何規范,也是公眾關注的焦點。《辦法》提出,執法人員在開展執法活動時,可核實當事人的身份等相關信息,以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并在現場設置警示標志。
此外,還可以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查閱、調取、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文件資料等。也可依法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設施、財物。
協管數量不得超過在編人員
《辦法》強調,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適當配置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協管人員數量不得超過在編執法人員,并應當逐步減少。
協管人員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等執法輔助性事務。
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性事務產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承擔。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協管人員的招錄程序、資格條件和行為規范。
執法時應出示證件表明身份
關于執法規范,《辦法》明確提出,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權限開展執法活動,充分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等法定權利。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執法活動,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從事城市管理執法活動應當不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開展行政執法活動時,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后果采取適當的行政執法手段,實施適當的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的,優先采取教育、勸誡、疏導等措施。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不得使用、截留被扣押物品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對查封、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依法及時作出處理,不得使用、截留、損毀和擅自處分。查封、扣押的物品屬非法物品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對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在留存證據后依法進行拍賣、變賣或者妥善處理。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不得以收費、罰沒收入作為經費來源;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應當按照規定全額上繳國庫。
關于執法監督,《辦法》提出,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執法公示制度、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執法辦案評議考核制度,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上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行政執法行為的指導和監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其他監督方式。
此外,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