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實務問答(三)
- 時間:2012-05-28作者:Admin
工程法律實務問答(三)
建筑工程合同糾紛中,施工方訴發包方拖欠工程款,要求發包方支付工程價款,發包方訴施工方質量問題,要求施工方承擔修復責任。現雙方對工程修復問題又很難達成一致,施工方要求法院委托其他有資質的單位出具修復方案,并愿意承擔修復費;發包方要求原設計單位出具維修方案(雙方有關系)并訴請法院由施工方修復。
請問:(1)施工方是否有權請求法院另行委托第三方進行鑒定并出具修復方案?如不能,該案應如何解決?(2)質量糾紛案件是應判施工方賠償還是應判施工方進行修復?
答:(1)這個案子中施工方對修復的責任承擔是應當的?!督ㄖā返?8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要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因此,如果確定工程質量的問題是由于施工單位的原因造成的,施工單位應該承擔修復責任。
施工方和發包方的主要分歧在于,由誰來出具維修方案,這個問題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依照慣例,應該是由原設計單位出具修復方案,因為,通常情況下,原設計單位是整個工程的設計者,對整個工程比較了解,由原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方案,比較符合實際情況。當然,如果施工方覺得原設計單位的修復方案不合理,也有權請求法院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修復方案。
(2)對于質量糾紛案件,如果工程可以修復的,應該由施工單位來進行修復,并且承擔修復費用。我國《合同法》第287條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同時第262條規定:“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如果認為質量缺陷造成發包人損失的,在施工方承擔了修復責任后和修復費用后,發包方還可以要求施工方賠償損失。
(法務部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