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行業環境管理勢在必行
- 時間:2015-04-29作者:Admin
■ 法務部 張俊雅
建設生態文明,建筑業首當其沖,責任最為重大。據統計,在全社會能耗中,建筑能耗占到近一半,為46.7%,遠超其他行業。建筑活動是與人類生產和生活關系最為密切的活動之一,同時也是對自然資源和環境影響最大的活動之一。
目前,我國不少建筑在施工準備中,教條理解“三通一平”,隨意推坡、填川、挖山,不僅浪費資源,破壞生態。再如,施工過程,部分單位忽視環保措施,野蠻施工,粉塵鋪天,這都與生態文明建設相違背。要避免這一情況的發生,首先要改變設計與施工分離的情況,推行工程總承包,實現設計施工一體化,發揮大型工程承包商的作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減少資源消耗。加大對施工企業環保與文明施工的執法力度,提高企業的環保違規成本,敦促施工企業在施工過程中履行社會責任,并大力推廣綠色施工新技術、新工藝,促進施工過程的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循環利用。
世界上許多國家的實踐經驗和研究成果都表明,法律手段對環境管理工作的開展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經過多年的實踐,我國已經初步建立起了一系列關于環境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以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為代表的環境制度對遏制建筑工程環境污染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同世界上許多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建筑工程環境管理的總體水平是落后的,建筑業發展與環境之間的矛盾并未得到很好的解決。在這種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條件下,建筑工程的環境管理工作顯得更加重要。
下面通過最高法院公布的一個案例,進行進一步的了解:
案例: 朱正茂、中華環保聯合會與江陰港集裝箱公司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04 年上半年,江陰港集裝箱公司(以下簡稱集裝箱公司)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影響評價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立項審批,自行增設鐵礦石(粉)貨種接卸作業。在作業過程中,該公司采用露天接卸,造成了鐵礦石粉塵直接侵入周邊居民住宅;采用沖洗方式處理散落在港區路面和港口外道路上的紅色粉塵,形成的污水直接排入到周邊河道和長江水域,并在河道中積淀,造成了周邊環境大氣污染、水污染,嚴重影響了周邊地區空氣質量、長江水質和附近居民的生活環境。雖經朱正茂等周邊居民反映情況、江陰市人民政府召開協調會議,集裝箱公司亦采取了整改措施,但仍未徹底消除污染現象。2009 年7 月6 日, 朱正茂作為周邊居民代表與中華環保聯合會共同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集裝箱公司停止侵害,使港口周圍的大氣環境符合環境標準,排除妨礙;對鐵礦粉沖洗進行處理,消除對飲用水源地和取水口產生的危險;將港口附近的下水道恢復原狀,鐵礦粉泥做無害化處理。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無錫中院)于受理本案的次日,進行了現場勘驗,裁定責令被告立即停止污染侵害行為,并向無錫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江陰市人民政府發函,取得政府部門的配合和支持。該院還召集聽證,責成集裝箱公司在案件審結前采取切實可行的方案和措施,迅速改善環境質量狀態。集裝箱公司據此再次采取整改措施,并在審理過程中提出調解申請。
(二)裁判結果
無錫中院一審認為,集裝箱公司自行增設鐵礦石(粉)港口接卸作業,屬違法行為,對周邊大氣環境和地表、水域造成了污染侵害,影響了周邊居民的正常生活。鑒于集裝箱公司在訴訟前已采取了一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又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措施,并提出調解申請。雙方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被告江陰港集裝箱公司向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辦港口鐵礦石(粉)裝卸作業的立項審批、環境影響評價等相關的行政審批手續;在90 日內仍未能獲得行政許可的,必須立即停止此項業務。被告自調解協議簽訂之日起90 日內,在裝卸過程中,必須做到無塵化作業,不得向周邊河流、水域排放任何影響水體質量的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標準。被告自調解協議簽訂之日起每30 天向法院書面報告本調解協議上述兩條協議的履行情況,并附當地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監測報告。無錫中院于2009 年9 月出具民事調解書,對上述協議依法予以確認。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國內第一起由環保社團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本案除了對公益訴訟進行了大膽的嘗試外,在侵權人承擔責任的方式上也進行了有益的探索。環境侵權最為關鍵的救濟方式是“停止侵害”及“消除危險”。
本案兼具私益訴訟和公益訴訟的特點。朱正茂是居民代表,同時又是環境污染的受害者,其與中華環保聯合會共同作為原告起訴后,無錫中院依法予以受理,對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問題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實踐。鑒于環境污染具有不可逆性、地域廣闊性、潛在受害人不確定性和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廣泛性,無錫中院受理案件后,依職權進行現場勘驗,針對正在實施的環境污染侵害行為,先行裁定污者立即停止侵害,防止了損害擴大。